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属分公司负责人需要签定劳动合同吗?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属分公司负责人需要签定劳动合同吗?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便可以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同时,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这是履行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处理的重第三十九条要依据。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除此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
二、分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第十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分公司有哪些特点有什么?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第四十九条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综上所述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因而即使是在分公司供职的员工,其实在劳动合同上面也是需要与总公司来签订的,如果分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则此时的劳动合同可以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九十条 投诉/举报 声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以上内容由成都劳动纠纷律师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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