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可以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2022-05-07363 人看过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经济仲裁可以撤销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经济仲裁可以撤销的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形有哪些?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经济仲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向哪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第九十一条仲裁员的选择,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二)专业性。

专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民商事仲裁往往涉及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如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不仅涉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常常需要运用大量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熟悉建筑业自身特有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三)独立性。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第三十五条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仲裁机构的干涉,具有独立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第三十九条公开审第十三章 附  则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五)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第十五条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不能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综上所述,有证据证明经济纠纷的仲裁裁决书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才能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予以撤销,仲裁裁决书被撤销后,双方可以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新约定仲裁协议,或者直接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起民事诉讼处理经济纠纷,这里要注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时间是收到仲裁裁决书以后的6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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