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要求执行工伤待遇行政诉状的内容有哪些?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要求执行工第十七条伤待遇行政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文化程度。
2、执行工伤待遇的请求。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执行工伤赔偿,写明赔偿的具体金额。
3、事实与理由。写明造成工伤的原因,工伤鉴定的等级,判定赔偿的金额,赔偿的日期,赔偿的方式。
二、工伤待遇赔偿范围
1、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第十三章 附 则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第八十三条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或者30%。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在写要求执行工伤赔偿的起诉状的中,需要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明确工伤的鉴定等级以及相关的医疗凭证,员工在工作中受工伤应当要求企业给予赔偿,如果企业拒绝赔偿,员工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会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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