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述所称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所得的数额。 2、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也就是说,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 3、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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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员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人员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