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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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收不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就不能开庭审理。如果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收到传票,原告可以到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开具下落不明证明,可以公告送达。如果被告收到后拒绝出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