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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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为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可以债权转移。债务不仅不能针对某一民事主体而永久存在,也不能当然延续到债务人的继承人这句话很专业,意思是说债权不是永远被保护的,是有时间规定的父亲欠的债理所当然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