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期内发生提取还贷人变更(借款人除外),或者变更提取还贷方法,可向原贷款放款银行提出申请,并签订变更协议,办理提取还贷方法变更在原委托协议满一年以后生效;委托人的增减变更不受此限;贷款本息结清前,提取还贷人可以与贷款放款银行终止委托,但在一年内不得就该笔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借款人可向原办理贷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提出申请。经补充还款人同意,并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还款。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房子归女方和其儿子共有,买房子应当跟其儿子协商。
可以以子女的名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孩子出生后为人父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