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三)法律,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性公共利益、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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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
[1998]法行字第1号颁布日期:19980517 实施日期:1998051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劳动监察指令书〉问题的请示》收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