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女士称,2004年她与A相识不久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总价为44万元,目前房屋贷款尚欠8万元,房屋手续都在丈夫手中。王女士起诉,并要求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意给付A16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在法庭上,A辩称,双方性格不和,同意离婚。但坚称购房合同是在婚前签订的,18万元首付款妻子也没出钱。此后,他借钱把房贷还清,又为了偿还借款将房屋出售。【评析】法院认为,两人争要的房屋于2004年由A取得产权证。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为A婚前个人财产。A借债还贷的说法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应认定为A于婚前办理的房屋借款,并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归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婚后共同归还的贷款,离婚后A应依法给付王女士相应款项。法院判决准予夫妻离婚,A给付王女士19万元作为房屋补偿。【法律提示】实际上这个房产可以看做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婚前的由A付款的部分,这一部分是A的个人财产,第二部分是婚后两人一起还贷的部分,这部分是,理应平分。鉴于A占了大部分的房产,因此由游先生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补偿王女士一部分房款。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因丈夫有外遇,夫妻协议离婚。根据协议内容,丈夫将名下一套房产给儿子。但当两人离婚后前夫却反悔,前妻不知该怎么办。王先生和孔女士于2008年5月结婚,婚后夫妻俩全款购买了一套
因为是按房产总价的比例算的,房产总价越高,过户税费越高。具体是:个人所得税1%。(是业主的唯一住宅房产且房产证满五年免交)增值税5.5%。(房产证满二年免交)契税1.5%。其它小税费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名下的房产归妻子所有,但一直没有过户。7年后,女方要求过户房产,男方却反悔了,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天津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支持女方房产过户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