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双方离婚后,一套无证房产分割问题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迎泽法院庙前法庭法官经过多次调解,终于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2500元,房屋办理产权手续后归被告所有。近日,原被告双方履行了交接手续,纠纷顺利化解。郑某与A因离婚纠纷诉至迎泽法院庙前法庭。经审理后,法庭判决双方离婚,但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系被告单λ所建房屋)δ取得所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迎泽法院不能分割。一年后原告又诉至迎泽法院,称该房屋所在¥座的所有住户均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要求分割该房产。审理中,法庭查明,原被告所在¥座其他房屋均已办理产权手续,只有原被告房屋δ办理,存在被告利用其所在单λ优势,故意拖延办理房产手续的行为,被告也以在外地工作为由一再推脱。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一方面和被告单λ联系,一方面督促被告尽快到庭,在开庭前把双方召集到了一起。经了解,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被告在一次突发疾病后思想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双方产生ì盾,而原告婚后在住房内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心血,对财产更是寸步不让。承办人掌握情况后,分头给双方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2500元,房屋办理产权手续后归被告所有。相关链接对有取得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不完全房屋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δ取得所有权或者尚δ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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