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A与B从小青梅竹马,2005年10月结为夫妻。后来,A因在外跑业务而经常不能回家,B怀疑A有了外遇,为此而经常与A怄气和吵架,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06年12月,A为了维持婚姻,在B的要求下订立了“忠诚协议”:“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厮守一生,白头到老,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不料,协议签订后,双方感情并没有明显好转。为此,B经常到A单位吵架。无奈之下,A向法院提起了。案件审理中,B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A按“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其100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在A和B都表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对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B要求A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因协议内容限制了婚姻自由权并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准予A与B离婚;驳回B要求A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万元的请求。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管双方怎么分割都可。无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法律规定离婚分割的
协议人(甲方):协议人(乙方):(结婚概况、分居的事由、分居的目的)协议双方于年月日在**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女,经协议人自愿协商,现达成分居协议如下:一、协议人自愿协议分居
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