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决定由一方抚养时,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在一方决定抚养子女时,也许因为自身的条件好,或者为了取得子女的,对于子女的抚养费没有主张或主张得很少;或者法院在当时判决时,考虑到的只是当时的生活水平来判决子女的抚养费用。当时过境迁后,却发现子女的抚养费却是一笔逐渐增大的开支,而自身没有的能力却越来越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另一方增加抚育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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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协议可撤销和变更的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
变更抚养权协议甲方(男方):**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乙方(女方):**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现就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
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另作不同约定,双方以变更后的合同确定有关内容,原合同有关内容废止。《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