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吉林拟规定醉酒骑自行车罚款50元近日,《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其中规定,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罚款50元。(9月24日《新文化报》)“醉酒骑自行车罚款50元”——这是许多网友在网上对这则新闻所做的评论,其中所要表达的意思无疑十分清楚:“醉酒骑自行车也要罚款,有点过分”。那么,处罚醉酒骑自行车,究竟过不过分呢笔者的看法是,就定性而言,并不过分,完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我们都知道,在醉酒状态下,人的行为自制自控能力都会大幅下降,因而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如汽车,还是非机动车如自行车,均会对他人和自身的人身安全以及交通秩序构成不同程度的威胁。那么,为预防和避免这种威胁,给予这样的行为一定的处罚,显然是合理的。但如果定量来看,“醉酒骑自行车一律罚款50元”的规定,无疑又有些“过分”的嫌疑。首先,醉酒骑自行车虽然确实构成一种安全威胁,但与醉酒驾驶机动车相比,其威胁程度存在巨大差别。因为无论是从交通工具的运行速度、本身的质量,还是驾驶操作的难度、复杂性来看,自行车与汽车都不可同日而语、等量齐观,那么同样的醉酒状态下,骑自行车的现实危害远小于驾驶汽车。其次,“一律罚款50元”,无论是从处罚种类的设置,还是罚款数量上看,似乎都显得有些缺乏弹性,依据《行政处罚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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