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外国人,在外国结的婚,却向我市渝中区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院能否受理记者昨日获悉,日前,渝中区法院已经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裁定不予受理。今年5月20日,渝中区法院收到美国人阿k(现居住在渝中区)递交的起诉状,要求与其美国妻子离婚。阿k在起诉状中诉称:1993年,自己与妻子卓尔在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市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2001年3月至今,自己在重庆工作、居住。卓尔却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双方均未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由于工作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阿k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将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渝中区法院起诉离婚。渝中区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中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据此,渝中区法院对阿k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亟待立法我国现行法律只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离婚作了相关规定,而对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在受理、管辖以及实体法的适用方面,均无明文规定,也无类似先例可循。但随着对外交流的加强,此类纠纷将会不断增加,而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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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3、原告撤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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