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十年修得共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尤其是在对方患病时,更应该细心守护、不离不弃。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患病妻子状告逃跑丈夫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医疗费700元以及一次性支付医疗费56793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蔡某婚后生育一儿(已成年)和一女(未成年)。高某在1993年患有精神病,蔡某在2003年外出务工后至今未归,且蔡某拒绝支付高某平时看病的费用与生活费。多年来,高某靠娘家人接济和照看。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抚养费的权利。蔡某自2003年开始一直在外务工,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余干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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