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否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以下两种情形下应按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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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奚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与三个继子女为丈夫和丈夫前妻留下坐落于上海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的继承产权份额发生争议,并告上法院。7月5日,上海市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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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的,就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