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取「特区首长」简称为特首),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2、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XX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馀下的任期。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不可能。特别行政区,是具有国家历史原因才实行的特别制度,如香港、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