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的两种方式,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就是其中之一。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企业股权,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实施债转股后取得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对欠债企业进行重组后拥有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以其他方式拥有的股权。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应从国民经济战略调整的高度出发,通过吸收外资盘活不良资产,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资金和技术,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但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对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重组后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直接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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