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听证制度、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时效制度和救济制度。其他制度,如说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代理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制度等,也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但是可以列入具体制度,理由是它们只体现在某些行政行为,或体现在行政行为的某个阶段,但对整个行政程序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还有一些制度,如审裁分离制度,仅仅属于某些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属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而是某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有些制度,如调查制度,则是属于具体的行政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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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私设小金库行为,也可能构成贪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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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局应当是林业局和公安局的分支,县级森林公安局的级别应你于县级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