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ygoogle=widow.dsbygoogle []).psh({});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7月28日制定的《补充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办法》、补充规定以及最高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外,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诉讼收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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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费,各自公司管自己的。是否继承,有待核实实际情况。2.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时效起点,需要查实再确认。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经过劳动仲裁的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经过劳动仲裁的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1、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