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溯及力的原则有: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是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照新法处理法。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法。新中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法。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法。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法定最高刑较轻;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法。刑法分则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主要是罪名﹑罪状和法定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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