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失踪妻子想与其离婚的,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根据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妻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对于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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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
1、女方想离婚,但是男方不同意的,女方可以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审理时应当对夫妻双方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1、没有户口簿但能提供户籍证明,可以办离婚证。若没有户口簿,也不能提供户籍证明的,就不能办理离婚证。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