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这种时效延长的情况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 (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而应当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刑事案件立案后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法定最高刑的期限确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
关于追诉期限的延长主要有以下规定: 1、犯罪行为人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
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 1、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