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 (二)超定员载客; (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四)在高速公路上、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 (二)超定员载客; (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四)在高速公路上、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