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刑事谅解书 2006年9月9日晚,黄某在XX商店门前将翁某砍伤。2011年8月12日,黄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诉至八步区人民法院。 1、由于黄某的过错行为,给翁某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和财产损失,对此,黄某深有悔意。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翁某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翁某予以宽恕。 2、黄某愿意赔偿翁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元(该款项由黄某的叔叔代黄某支付),翁某在收到上述赔偿款项后,对黄某不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和解结案,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 3、翁某对黄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予谅解,请求审判机关对黄某判处缓刑。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八步区人民法院存档一份。 受害人: 年月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
1、犯罪行为人因故意杀人未遂的行为导致他人轻伤的情况下,是不会适用缓刑的,因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中对于刑期的规定。 2、《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并且受害人轻伤的,由对方赔偿我方因车祸造成的轻伤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