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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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比例的办法: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一般承担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的,一般承担30%的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
1、交通事故误工费应当由事故责任人承担,有购买车辆保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