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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