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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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
1、合同履行完毕后不能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具有不可预见之性质,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合同关系在客观上
1、合同履行完毕后不能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具有不可预见之性质,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合同关系在客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