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费率为5%;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10-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5%;50-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4%;100-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3%;500万元-1000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30,000元/,计件收费; 2、10万元以下,6000元起,计件收费; 3、10万以上50万元以内6%起,按标的收费; 4、50万元至100万元为5%起,按标的收费。
1.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区片价格计算。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