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证券法相关问题 在上市公司低估时买入是众多投资者的做法,包括国内众多的基金经理以及巴菲特这样的大咖。 某软件公司开发...

2022-11-1784 人看过

咨询证券法相关问题 在上市公司低估时买入是众多投资者的做法,包括国内众多的基金经理以及巴菲特这样的大咖。 某软件公司开发出了计算上市公司估值的指标,本人花费1万余元在去年购买了软件的三年使用权(软件中不仅有估值指标,还有其他很多指标)。 在今年5月,指标显示某只股票严重低估,本人便买入了,谁知股票一直下跌。本人在6月份再查询该股估值时,发现已经由原先的“严重低估”改变为“严重高估”。 在没有得到软件公司任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人卖出了这只股票(不能在高估时持有),发生了较大亏损。 在我向证监会投诉此事后,该软件公司更是又将“严重高估”调回到“严重低估”。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有如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该软件公司是否违反证券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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