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是指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被请求人实施侵害行为,损害被害人明确放弃的权益的不构成犯罪。被害人自愿放弃某种合法权益,从而也就免除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行为的犯罪性: (1)有效的承诺以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为前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但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也有一定限度。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但如果仅仅是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 (4)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结果发生后的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否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7)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必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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