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公司资本不变、资本确定等原则,致使公司财产被转移、私吞、挪用等,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只要股东未能证明其转款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该转款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等事实,就可以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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