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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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过的人可以乘坐火车。行政拘留期满后同普通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影响乘坐任何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
可以申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对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看守
1.行政拘留可以转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是不能转行政拘留的。 2.刑事拘留转为行政拘留,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法理。 3.刑事拘留是刑诉法所规定,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