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清偿债务后追偿办法如下: (一)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分配比例承担;如果未约定债务分配比例,但约定了利益分配比例的,按利益分配比例分担;如果既没有约定债务分配比例,又没有约定利益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采用这个规定。 (二)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三)法定比例优先于合伙人的约定比例适用。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四)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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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分红不可以侵占合伙财产。合伙人不分红的救济途径有: 第 一、应确定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而且公司连续5年没分配过利润。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财
中途加入合伙,需要对入伙前的债务负责。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
可以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发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