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附加刑种类中的一种刑罚。没收财产的范围在《刑法》中规定得较为广泛,涵盖了我国《刑法》中的大部分罪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刑罚共同适用。没收财产包括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来认定没收财产数额,没收财产主要的适用情形基本上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经济犯罪以及贪利性犯罪中能够较为集中的体现。法院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了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
1.借名买的房产; 2.子女名下的房产; 3.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房改房; 4.未过户的二手房; 5.未经审批的自建房; 6.未过户的受赠、继承房产; 8.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产。 9
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