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