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法律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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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 法律依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