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消极条件如下: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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