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号》)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合同中约定的自动解除条款有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民法典
格式条款的种类有: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
1、合同无效的其效力不受影响的部分条款有效,如结算条款、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对于合同无效的,其中部分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他部分条款的效力的,其他部分条款仍是有效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