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可能侵害的权益有: 1、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 2、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义务,侵害对方应当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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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范围为: 1、合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者未被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 2、合同是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成立的; 3、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
格式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具备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