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现实的亲身经历感知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具有客观性。 由证人的客观性可以得出,证人具有唯一性。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感知具有亲历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证人的身份确定以后,不能再作为同案辩护人。 如上所述,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提供的是案件事实,而辩护人与案件本不相关,是受委托或指定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服务、帮助的人。两者所尽义务不一样,证人是对国家尽义务,辩护人是对当事人尽义务,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以其陈述可能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能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辩护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以,证人不能做辩护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被保证人,是先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已承担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在票据上无任何限制,票据保证人可以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进行保证。 被保证人是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是下列人员: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同时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