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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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婚时,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的财产或者资金都必须退还。 离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
如果符合条件,是需要退还彩礼的,具体如下: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
婚约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由于彩礼往往数额较大,在有些地区和家庭,为儿子娶妻而赠送的彩礼,甚至是老人的一生积蓄。在一方不守婚约或未能共同生活时,给予彩礼的一方可能会遭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