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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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根据与银行的约定,尽快完成还款,如果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将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银行有权向您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1、不及时还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持卡人客观上已实施了恶意透支行
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要被判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