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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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
间接走私行为主要包括: 1、违反海关法规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数额较大的其他一般货物、物品的行为;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国
会的。走私手机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按偷逃的税款多少进行处理,个人偷逃税款5万元、单位偷逃税款25万元构成犯罪。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