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俗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约定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为居间人和委托人。其中,接受委托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第二,居间合同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也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现实意义。 第三,居间合同是一种诺成、双务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就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居间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四,居间合同通常是一种有偿性的合同。即委托人在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后要“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签了合同反悔没有时间限定。但是反悔是要负违约责任的,如果合同有约定,要按照约定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没有约定,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按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
1、民法典中买卖居间合同可以一方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解约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
公职人员可以签订居间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