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2、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流程有: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
离婚转移财产不会对转移财产的该方当事人量刑,这属于民事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当事人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在离婚之后才知晓对方转移财产的,可以
因夫妻关系不合分居满二年的,是离婚的条件之一;最根本的条件还是夫妻关系不合,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