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金部分抽逃可以除名。 股东抽头出自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抽逃资金罪,对于严重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会可以决议对抽逃资金的股东除名。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会驳回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
可以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发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
1、开除除名和辞退争议的申诉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是一年。在一年内,当事人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时效中断的,则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