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按照《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双方原在中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向香港、澳门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内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凡是内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香港、澳门特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内地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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