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若对于所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是不知情的,仅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没有销售一般无需承担责任; 反之,若知情,除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如果仿制生产假药,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