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既可以代表公司从事职务行为,也可以作为自然人从事个人行为。 2、其次,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借款合同,则应结合款项实际用途来认定债务清偿主体。若所借款项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则债权人可请求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3、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亦应结合款项实际用途来认定债务清偿主体。若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则债权人可请求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实际使用款项的公司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4、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订立借款合同,无公司盖章,且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则应认定此时法定代表人并非是职务行为,而是其个人行为,应由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已盖章确认借款合同内容,即使款项未用于公司经营,也应当认定公司愿意成为共同借款人,为用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尤其是涉及到公司的借贷,法定代表人签字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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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已经确权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属于权属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人,这是没有异议的。 2、对于没有确权的房屋: 一、如果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则可以认定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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